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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任某某、蒲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嘉非执审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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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周瑜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蒲海龙,男,该局政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瑞雪,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任某某,男。被执行人蒲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2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任某某、蒲某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任某某、蒲某某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10月3日无计划生育一女,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1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13日对任某某、蒲某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190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玲代理审判员:刘春莲人民陪审员:钟崇杰

书记员:唐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