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单成寿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山法行初字第000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单成寿,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泉水村村民。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炎(系特别授权),该局职工。第三人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住,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册号500237000011557。负责人马礼平,该矿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坤(系特别授权),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成寿与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单成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成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成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单成寿负担。

代理审判员:蔡元林

书记员:万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