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成寿,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泉水村村民。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炎(系特别授权),该局职工。第三人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住,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册号500237000011557。负责人马礼平,该矿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坤(系特别授权),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成寿与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单成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成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成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单成寿负担。
代理审判员:蔡元林
书记员:万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