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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宋绍俊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抚恤行政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新执字第26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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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绍俊。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

申请执行人宋绍俊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抚恤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新行初字第7行政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我院于2012年11月12日特委托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2)新行初字第7行政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