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显勋,男。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代理人张平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显勋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道路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显勋于2013年12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显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显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高广山审判员:李继春审判员:刘小宁
书记员:胡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