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方兴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彦雪,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洁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姚功建,又名赵功建,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19日,农民,住桐柏县古城乡。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党国信,任主任。原审第三人:张晓生,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住唐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喜增,男,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姚金湘,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1日,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后洼村。
申诉人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因与被申诉人姚功建、第三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张晓生、姚金湘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南行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常彦雪、王洁生、被申诉人姚功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琦、第三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党国信、第三人张晓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喜增、第三人姚金湘到庭参加诉讼,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程晓信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卫审判员:王浩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张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