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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乐大娟、江尚华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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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执行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祁宏,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乐大娟,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江尚华,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乐大娟、江尚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乐大娟、江尚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周光保代理审判员:陶呈成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