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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福武、戈海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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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执行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福武,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戈海燕,女,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福武、戈海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鸠行非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周光保代理审判员:陶呈成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