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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程美亮、李晋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行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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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张寒梅,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强,系稷山县化峪镇计生办主任,住本镇。被执行人程美亮,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宁翟村。被执行人李晋花,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42727199111091040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程美亮、李晋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在收到稷计生征字[2013]第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稷计生征字[2013]第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二、二被执行人程美亮、李晋华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0元,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宋勤学执行员贾志辉

书记员:张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