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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奎良、刘香执行裁定书

(2009)邹行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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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奎良被执行人刘香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奎良、刘香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2007)邹社抚费征字第100号征收决定书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邹行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邹行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姜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