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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史某执行裁定书

(2013)邹行执字第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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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史某

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史某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史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史某的存款1165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陈洪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