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史某
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史某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史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史某的存款1165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陈洪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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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史某
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史某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史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史某的存款1165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瑞东
书记员:陈洪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