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执行人爱心足疗馆卫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珲执字第5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何树彬,处长。委托代理人:冯振卫,处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张龙,个体科科长。被执行人:爱心足疗馆,住所地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执行人爱心足疗馆卫生行政征收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珲行非诉执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3年1月至8月城市卫生费320元,滞纳金56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爱心足疗馆已于2013年7月份停业,现经营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珲行非诉执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日男执行员全党执行员高振玉

书记员: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