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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赵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行执字第0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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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5023072-9。法定代表人张永鹏,局长。被执行人赵凯,住西安巿沣渭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赵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55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1.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3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14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7曰到庭,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己向其履行了义务。执行费用350元被执行人己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