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物价局(下称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王红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渭平,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科员。被执行人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若飞,经理。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晓静审判员:马荣审判员:孙兴盛
书记员:索坛梅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