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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陈海、项波娜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非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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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被执行人:张陈海。被执行人:项波娜。

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张陈海、项波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甬象行审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陈海、项波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陈海、项波娜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非字第1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