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被执行人:潘和合,农民。被执行人:吴菊林,农民。
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潘和合、吴菊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甬象行审字第1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潘和合、吴菊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和合、吴菊林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非字第1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