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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舒继光、史连月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非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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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被执行人:舒继光,农民。被执行人:史连月,家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继光、史连月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非字第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