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董嘉海,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贾建设,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行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规划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天峰审判员:宋静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杨莹华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