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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行局与张国华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柘行执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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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董嘉海,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行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规划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天峰审判员:宋静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杨莹华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