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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洪洲执行案裁定书

(2013)馆法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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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馆陶县。法定代表人武某,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某。被申请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云华审判员:刘文元审判员:申会民

书记员:张新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