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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兴县广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云新法执字第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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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小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辉权,男,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洞口工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兴县广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地。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罗绍元。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新兴县广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新法行非诉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及新兴县工商管理局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3)23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新兴县广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4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云新法执字第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永雄审判员:甘新林审判员:赖家日

书记员:叶景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