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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盐务局与张森执行裁定书

(2014)高执他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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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密市盐务局法定代表人:高健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森,个体。

申请人高密市盐务局于2013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森违规购销盐产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高密市盐务局查明被执行人张森在2013年8月13日,违法购进使用盐产品0.1吨,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了高盐政处罚字(2013)第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00元;没收盐产品0.06吨。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罚1620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高密市盐务局做出的高盐政处罚字第(2013)第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密市盐务局做出的高盐政处罚字(2013)第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森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高密市盐务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密市盐务局作出的高盐政处罚字(2013)第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义审判员:田绍尊审判员:郝凤香

书记员: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合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