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阳谷县水务局执行金雅帝阁洗浴中心案裁定书

(2013)阳行执字第13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阳谷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徐道平,局长。被执行人:金雅帝阁洗浴中心。

申请人阳谷县水务局于2013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金雅帝阁洗浴中心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2012年10月15日阳谷县水务局作出(2012)阳水罚字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罚款50000元。该通知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3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并送达,限期履行,如不履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水务局遂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水务局作出(2012)阳水罚字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水务局作出(2012)阳水罚字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二、限被执行人金雅帝阁洗浴中心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款50000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收加处罚款;案件执行费另行计收;三、被执行人金雅帝阁洗浴中心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审判长:张学山审判员:宋安林审判员:陈延华

书记员:崔衍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