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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海阳才高置业有限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海行执字第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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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丛国松,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海阳才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军,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3日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建商住楼和丽达购物商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1)第A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才高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19866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平审判员:沈明审判员:鲁子林

书记员:姜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