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滕林波,局长。被执行人昌邑市龙源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晓燕,董事长。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申请人于2013年1月30日对执行被执行人昌邑市龙源旗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昌人社罚理字(2013)第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罚理字(2013)第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罚理字(2013)第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罚理字(2013)第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张相顺审判员:宿献东
书记员:张玉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