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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魏雪霞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行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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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锦绣园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方全,男,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霞,女,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魏雪侠,女,系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好姐妹小吃店负责人。身份证号:610321************.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魏雪霞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逾期即恢复全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君审判员: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

书记员:王军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