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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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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健。2012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翁利亚。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孙健及其辩护人翁利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成立,被告人孙健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2年3月期间,该公司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孙健便要他人虚开了伪造的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即缴款单位为上海金裕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3份,上海正烨国际贸易集团公司、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1份,上海贸和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1份),税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35651.35元,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110892.31元。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孙健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君悦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抵扣的税款110892.31元。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孙健将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伪造的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份、相应附属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5张、浦东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证人金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税收通用缴款书、鉴别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上海贸和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正烨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裕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司基本情况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健所在单位、被告人孙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计人民币13565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被告人孙健为逃避打击,将已被立案侦查的单位注销,使公诉机关无法追诉,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孙健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健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健被告人孙健到案后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公司已退还抵扣的税款,积极弥补了国家的损失,请求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徐剑人民陪审员:张学林人民陪审员:卢小仙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