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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罗玉平、李学勇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信刑终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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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玉平,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任息县气象局局长,住息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6月2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勇,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息县气象局科技服务股股长、防雷中心主任、蓝天科技服务部主任,住息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6月2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玉平、李学勇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抽逃出资罪,李学勇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息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罗玉平、李学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息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罗玉平、李学勇犯虚假出资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黄少斌代理审判员:曾峰

书记员:林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