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重元,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孙忠定,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杨良军,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袁富强,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重元与被告孙忠定、杨良军、袁富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重元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重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重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李重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方方
代书记员:汪姣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