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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召生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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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廖召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召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9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廖召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召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廖召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召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