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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正卫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甬刑执字第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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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正卫,于贵州省瓮安县,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正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于2012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正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正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正卫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