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于海洋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减刑裁定书

(2013)承刑执字第10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于海洋,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海洋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海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一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彦兵审判员:马晓新代理审判员:燕金玲

书记员:杨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