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忠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忠庆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忠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忠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程忠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忠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