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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未刑初字第00076号黄俊彦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未刑初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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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俊彦,案发前系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2012年5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晓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孟恩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俊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俊彦担任凤凰公司采购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安凤凰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供货商供货数量,从凤凰公司申请转款至供货商账户,再从供货商处提走超付部分款项的方式,侵占公司的钱财。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俊彦以给何某、忤峰、李某、周某、王某甲、郝某、张某丙等供货商支付货款的名义,套取资金共计453625.60元,其中276679.00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郑某、杨某等供货商,其余176946.60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劳动合同、任职决定,证明被告人黄俊彦从2008年1月5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在凤凰公司采供岗位工作。2、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俊彦的供述以及凤凰公司与何某的对账单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黄俊彦通过虚报供货数量,从何某处套取公司资金的经过。具体是何某给凤凰公司供货金额为673490元,但黄俊彦与何某经过对账,凤凰公司尚欠何某货款59500元,何某实际得到货款613990元。黄俊彦申请凤凰公司转款给何某807053.6元,黄俊彦通过何某实际套取资金为193063.6元。3、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某证明黄俊彦通过供货商李某套取公司资金的经过,以及黄俊彦经手从凤凰公司转款给李某后,于2010年12月16、17日和2011年1月29日三次收到李某1万元、2万元和6.5万元,共计9.5元。4、证人王某甲、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账务明细,证明黄俊彦先后于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5日从供货商王某甲的会计柴某处领走70430元和4万元,共计110430元。5、证人忤峰、郑某、翁某、杨某、李某、周某、张某甲、曹某、吴某、蒋某、张某乙、王某乙、胡某、郝某、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俊彦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黄俊彦分别通过供货商忤峰、周某、郝某、杨林军、张某丙套取公司资金1万元、31930元、2200元、8702元和2300元,共计55132元,以及黄俊彦自己分别向供货商忤峰、郑某、翁某、杨某、李某、张某甲、曹某、吴某、蒋某、张某乙、王某乙、胡某、郝某支付56918元、1万元、92015元、40700元、1万元、9076元、2万元、6560元、9330元、16680元、3200元、1500元、700元,共计支付供货商货款276679元。5、凤凰公司情况说明,证明黄俊彦向蔡华军支付货款是从公司申领的款项,徐飞、刘冬梅与凤凰公司从未有业务往来。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利,通过虚报加大供货数量,套取公司资金据为己有,除黄俊彦自己向供货商支付货款276679元外,实际侵占资金17694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其辩护人提出何某欠货款59500元不应认定为侵占数额的意见,经查,因被告人黄俊彦与何某对账后,已确认凤凰公司尚欠何某59500元货款,说明凤凰公司转给何某货款后黄俊彦已套走该款,故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提出黄俊彦还向蔡华军、徐飞、刘冬梅支付货款8500元无证据支持,亦不予采纳;至于黄俊彦工资问题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影响犯罪构成,亦不能从职务侵占的数额中扣除,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俊彦系初犯、并表示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段宏昌人民陪审员:邓志斌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施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