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勇,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东兴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勇自2012年3月19日起任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并回收货款。同年10月份起,被告人杨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收取客户韩正华、李斌、刘孝和、张银花等人货款中119625元私自截留,用于赌博及其他挥霍。同年11月份,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杨勇的职务侵占行为后于当月6日报案,次日被告人杨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应聘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被告人杨勇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收取货款的便利,私自截留货款11962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勇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勇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二、被告人杨勇非法所得119625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骆成兴人民陪审员:邓志斌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侯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