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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莫继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星刑初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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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继军。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继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洪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继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共计1455032元人民币的药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继军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继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莫继军退赔给被害单位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零三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杭德冰代理审判员:洪叶人民陪审员:谭继元

代书记员:陈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