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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掋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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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初中文化,原系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其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穗硕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