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新彪,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本村。2005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段家堡村村委主任。2012年1月4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成龙,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本村。2006年12月至今任复兴庄村村委主任。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金锁,男,1945年5月9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本村。1997年3月至2009年3月任五里井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取保候审。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稷检刑诉(201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新彪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被告人薛成龙、李金锁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新彪、薛成龙、李金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被告人段新彪在担任村委主任期间,以本村舞台承建人宁金生之名,用3张假领条从村财务账上报支38000元,将其中的16750元用于开支舞台材料款,5008元用于开支舞台占地补偿款,500元支付给宁金生工程款,另有舞台剪彩和迎接省、市环保验收花费24850元仍未报销。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所证实:1、村委记账凭证及被告人段新彪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10月11日、11月15日以宁金生名义出具3张领条证实其分别领取了20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事实;2、舞台占地补偿花费及证人段回旺、段文龙的证言笔录证实段新彪发放了占地补偿款5008元的事实;3、宁金成、韩石宝出具的15张领条证实购买材料花费16750元的事实;4、舞台剪彩招待费票据10750元及证人薛俊红当庭证明被告人段新彪为村舞台剪彩花费的情况,另两张收据则证明了在环保验收工作中的支出情况。(二)2011年6月,国家向段家堡村拨付10000元防治玉米红蜘蛛病补助款,被告人段新彪伪造了段家堡村玉米红蜘蛛病防治人工补助花名单,从村财务账上领取10000元补助款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段新彪伪造的人工补助花名单,村委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复制件及人工补助花名单上所列的段金茂、李美良、段文龙、段李石、段金龙、张春来、段武彪、段石云、段建荣、段东升、段忠虎、段庆荣、张春林、段张彪等人的询问笔录所证实。(三)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段新彪在向乡政府上报本村农作物直补面积时,以张春来、宁仙娃等七人名字虚报农作物直补面积,骗取国家粮补款21869.40元,将其中的10000元入村委财务账,剩余11869.40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段家堡村2011年现金收支公开表、记账凭证、2007年至2010年段家堡村农作物种植农户补贴面积核实清册、证人段义荣、段建荣、张亚明、叶爱香、张春来、黄翠香等人的询问笔录所证实。(四)2008年,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中,被告人段新彪、薛成龙、李金锁以段家堡村、复兴庄村、五里井村三村联校承建人侯石元名义虚报债务18599元,以三村联校辅助工程承建人贺旭旺名义虚报债务7008元,骗取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化债款25607元,其中被告人段新彪分得10607元,被告人薛成龙分得8500元,被告人李金锁分得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新彪退缴赃款55581.40元,被告人薛成龙退缴赃款8500元,被告人李金锁退缴赃款6500元。上述事实,有三被告人伪造的与承建人拟写的协议书、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协议书、偿债申请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支付前债权人信息确认卡、收款收据、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人侯石元、贺旭旺、刘红汉的询问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新彪利用担任村委主任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手段将国家下拨的10000元玉米红蜘蛛病防治补助据为己有,虚报农作物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11869.40元,伙同被告人薛成龙、李金锁虚报义务教育债务,骗取国家义务教育化债款25607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都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依法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新彪犯职务侵占罪,因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新彪在任职期间,仍有部分支出没能落实,其侵占的事实不清,故本院对此项指控不予认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新彪贪污食粮直补款21869.40元一项,起诉书同时指出,该被告人段新彪将其中的10000元入村委账,剩余11869.40元据为己有,故对其此项的贪污数额应认定是11869.40元为妥。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新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薛成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金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因山审判员:兰平代理审判员:李满喜
书记员:邢旭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