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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翁玉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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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翁玉荣,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作出(2004)涵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翁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未交)。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莆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2月24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漳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裁定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玉荣自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5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2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翁玉荣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翁玉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4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审判员:刘红星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