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署,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了(2011)隆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肖署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接受改造现实表现的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署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减刑建议书;2、罪犯思想汇报;3、罪犯认罪悔罪书;4、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5、罪犯奖惩审批表;6、罪犯考核奖分登记表;7、罪犯考核扣分登记表;8、罪犯评审鉴定表。
本院认为,罪犯肖署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署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红审判员:周继祥审判员:敖云
书记员:贺双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