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翟国诏。2012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在临海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国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海市看守所于2013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翟国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国诏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6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翟国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国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