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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勇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执字第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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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勇。2001年9月23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3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6日因吸毒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同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在玉环县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台玉刑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玉环县看守所于2013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孙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勇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12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