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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顾延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执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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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顾延辉,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2011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台路刑初字第9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延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于2013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顾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延辉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6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延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