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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丽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执字第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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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丽明,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4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5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在三门县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台三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二十五元(均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三门县看守所于2013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丽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丽明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91.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丽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