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生宝,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生宝犯诈骗、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2012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生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生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生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赵玉清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