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建旗,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建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2013年上半年评为狱劳动技术能手,2011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建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建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赵玉清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