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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占虎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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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占虎,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6)定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占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周占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占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占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