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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封延维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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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封延维,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延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封延维及同案被告人刘钦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封延维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8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封延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