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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健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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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尚健,女,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阜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已缴纳20000元)。尚健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尚健的定罪量刑。2011年6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尚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健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尚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