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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利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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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利,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5000元)。张利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