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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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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波,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67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4000元,民事赔偿19892.56元。2003年1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4月、2007年6月、2010年3月、2012年2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波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波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22.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